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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相关规划;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六)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时,确有必要评审筛选的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八)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委托评估;未纳入清单但根据实际确需委托评估的事项,需经委党组会或委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委托评估。清单根据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调整适时调整。 内容转载自:豫发改投资〔2023〕17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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