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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违约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一、基本原则 1.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主体,依法不享有经济处罚权,不得直接对施工单位作出任何罚款决定。此类行为无法律依据,易产生矛盾对立,引发纠纷。 2. 为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目标,监理机构应优先采用技术指导、管理协调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二、处理程序 1.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质量安全规范、合同约定等情形时,应首先下发《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明确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2. 施工单位能积极整改并按时回复的,不予进一步处理。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构成违约。监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实施经济扣罚等惩罚性措施。 三、授权管理 1. 若建设单位书面授权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现场管理中的经济处置权,监理机构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行使,以帮扶合规为主要目的,不得滥用职权。 2. 所有扣款、罚款决定在作出前,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 所有监理发出去的《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材料上的签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组织架构里的专业工程师签署。 四、证据要求 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认定,须有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 · 现场违约、违规照片(含时间、地点说明); · 不合格材料检测报告或封样记录; · 监理日志的充分载明和记录; · 其他能证明违约事实的文件或记录。 五、裁量原则 所有经济处罚应根据违约情节、后果及整改态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决定。原则上实行首次不处罚,对初次发生、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能立即整改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以教育、警示为主,不予经济处罚。 六、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避免因不当处罚引发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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